個人總是對「分類」與「歸納」這件事兒一直很排斥。但很奇怪每隔一段時間,總不自覺地會重新檢視「街頭攝影」的界定~只要是在街頭拍的都(才)算?一定要與「人」相關?還是一切「人為」的事物?
之所以排斥概念上的界定與分類,因那代表了「框架」。另一方面,無論怎麼歸納其中的條件,總沒法完整地界定清楚。再則,拿著手機走在路上,不同於為特定對象,而是常漫無目標地看到甚麼拍甚麼。當隨興地做某件事,而這件事的屬性或分類很重要嗎?
但弔詭的是,自己清楚知道想要避免「風花雪月」的調調,這就要問了~怎樣算「風花雪月」?這不也是基於某種「分類」與「歸納」後的喜好?自此我理解我依然服膺了基本人性~就但憑個人喜惡吧!
待續...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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